八大“医闹”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七)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八)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摘自《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
早报记者 陈斯斯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市政府近日就《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征求意见,《草案》列举了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草案》旨在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与处置是一项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政府部门配合的社会管理活动,明确卫生部门预防医患纠纷的职责,确立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社会力量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公安机关的现场处置职责和医疗机构加强自身防范措施和配合维持现场秩序的义务。
本次征询公众意见的背景和相关内容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14日。
公立医院应设风险基金
《草案》中“医患纠纷”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患者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引发的纠纷,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隐私保密义务等发生的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与患者发生的其他纠纷。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现场实物的,医疗机构与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实施封存。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共同接受医调委的调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上海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支出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用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也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种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草案》指出,发生医患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同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草案》进一步突出了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专家咨询制度,明确上海建立由医学、法律、法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医患纠纷咨询专家库,为医调委提供咨询意见。
目前,全市医调委人民调解员中医学专业的占30%,法律专业的占70%;专家咨询委员会由900余名专家组成,其中医学专家有43个专业共计800人。这些专业人员的加入,对于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2012年,全市医患纠纷在年内的调解成功率为77%,较此项工作在本市全面推进前提高了近15个百分点。
医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
《草案》同时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患者家属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也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草案》指出若出现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开展法律告知,坚决予以制止,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带离现场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也对医疗机构“治安防范”、“预防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当明确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各项治安防范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医人数、场所规模、医院等级等情况,依照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保安员。
(原标题:沪拟立法严禁八大“医闹”行为)